联络互动:独立董事对五届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4-25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五届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曾晓东、王晓峰、陆国华一致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以上利润分配
预案是根据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主业经营需要和长远发
展规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曾晓东、王晓峰、陆国华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的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募集资金 2017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年4月23日召开的联络互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了《2017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独立董事曾晓东、
王晓峰、陆国华一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
定进行,对公司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
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
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独立董事曾晓东、王
晓峰、陆国华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宜一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
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该议案还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曾晓东、王晓峰、陆国华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进行的会计政
策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其变更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适时出售Qudian.Inc股票资产》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授权适时出售趣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择机出售趣店股票。
七、《关于适时出售Razer.Inc股票资产》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授权适时出售雷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择机出售雷蛇股票。
八、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
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
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九、《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事项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
金额)为人民币56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占2017 年末净资产的66.85%。实
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4,461.35万元,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11.28%。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的过会担保金额(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40,000万元,占2017
年末净资产的40.59%。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579.12万元, 占2017年末
净资产的1.14%。
我们认为:经公司内控自查发现该笔未及时履行审批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
后,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使得该事项未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我 们
提醒公司: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规范运作,切实 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
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十、《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为满足参股公司迪岸双赢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
利于其生产经营发展,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
及对外担保的内容和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审
议程序规范,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且公司要求迪岸双赢股东李挺、支运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其持有的迪
岸双赢股权进行质押提供反担保,该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对迪岸双赢提供担保事项。
十一、《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资产损失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董玮、李宏、潘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