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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联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002280         证券简称:*ST 联络        公告编号:2020-075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 公司 部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
志涛先生于 2020 年 8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编号:浙证
调查字 2020489 号、浙证调查字 20204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何志涛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3)。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2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志涛先生、俞竣华先生: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先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联络互动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 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
法冻结:2019 年 9 月 9 日,第一笔 4,900 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9 日至 2022 年 9 月 8 日;2019 年 10 月 17 日,第二笔 80.96 万股被冻结,冻结
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2019 年 10 月 18 日,第三笔
46,254.64 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
   2019 年 9 月 10 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
时公告标准,联络互动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 年 10 月 21 日,何志涛、俞竣华
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 5%的临时公告标
准。何志涛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 年 10 月 25 日,联络互
动披露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 2019 年 12 月 3
日,联络互动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对何志涛上述三笔股份
司法冻结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法院裁定书、股份冻结相关资料、谈话笔录等
证据证明。
   联络互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
规定,及时披露股东所持有公司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亦未在 2019 年三季报中
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
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联络互动的上述违法行为,董
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时任董事会秘书俞竣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志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决定并授意不披露股份冻结情况,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联络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何志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10 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 30 万元;
   三、对俞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
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后续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