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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深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解禁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0-06-0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限售股解禁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深股份”、“上市公司”)2017 年度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博深股份 2017
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所涉限售股解禁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杨建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98 号)核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深股份”、“公司”,曾用全称“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曾
用简称“博深工具”)向杨建华等 10 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75,024,546
股,该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前上述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    交易对   发行数量     已解除限售   限售股份数
                                                                 限售期
号      方      (股)      数量(股)    量(股)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
1     杨建华   35,057,283   20,626,863    14,430,420   转让,并根据业绩承诺期间各年
                                                       度业绩完成情况分步解除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
2     巢琴仙   19,639,934   11,555,665     8,084,269   转让,并根据业绩承诺期间各年
                                                       度业绩完成情况分步解除限售。

3     叶现军   6,382,978     3,755,591     2,627,38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
序    交易对   发行数量     已解除限售   限售股份数
                                                                 限售期
号      方      (股)      数量(股)    量(股)
                                                       转让,并根据业绩承诺期间各年
                                                       度业绩完成情况分步解除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
4     徐子根   4,124,386     2,426,689     1,697,697   转让,并根据业绩承诺期间各年
                                                       度业绩完成情况分步解除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
5      杨华    4,909,983     2,888,916     2,021,067   转让,并根据业绩承诺期间各年
                                                       度业绩完成情况分步解除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
6     李卫东   3,436,988     2,022,241     1,414,747   转让,并根据业绩承诺期间各年
                                                       度业绩完成情况分步解除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
7     朴海连    490,998      288,891        202,107    转让,并根据业绩承诺期间各年
                                                       度业绩完成情况分步解除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
8     钱建伟    490,998      288,891        202,107    转让,并根据业绩承诺期间各年
                                                       度业绩完成情况分步解除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
9     陆博伟    245,499      144,445        101,054    转让,并根据业绩承诺期间各年
                                                       度业绩完成情况分步解除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
10    朱红娟    245,499      144,445        101,054    转让,并根据业绩承诺期间各年
                                                       度业绩完成情况分步解除限售。

     合计      75,024,546   44,142,637   30,881,909                 -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杨建华、巢琴仙、叶现
军、徐子根、杨华、李卫东、朴海连、钱建伟、陆博伟、朱红娟等 10 名交易对
方承诺如下:

      “1、法定锁定期

      承诺人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上市公司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予以转让。

    2、解禁条件

    (1)2018 年度可解锁数量

    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 2017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股东完成了
2017 年度业绩承诺 80%及以上的,在该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起可转
让或交易(即解锁,下同)的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2018 年度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完成后业绩承诺股
东各自持有的博深股份股份数量(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股份”)×30%×(经注册会
计师审计确认的 2017 年度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金额÷2017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
金额)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 2017 年度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金额÷2017 年度业
绩承诺净利润金额”大于 1 时按 1 计算。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当年可解锁股份数有不足 1 股的,舍去不足 1 股部分后
取整。

    (2)2019 年度可解锁数量

    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8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股东完成了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累计业绩承诺之和
80%及以上的,在该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起可解锁的股份数量按如
下公式计算:

    2019 年度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可解锁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60%×(经注册
会计师审计确认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总金额÷2017 年度、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2018 年度已解锁股份数量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总金
额÷2017 年度、2018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大于 1 时按 1 计算。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当年可解锁股份数有不足 1 股的,舍去不足 1 股部分后
取整。

    (3)2020 年度可解锁数量

    承诺人剩余未解锁的股份应在交易对手履行完毕对上市公司的全部业绩补
偿、资产减值测试补偿后方可流通。在注册会计师出具 2019 年度标的资产盈利
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起可
解锁的博深股份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2020 年度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可解锁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100%—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已解锁股份总数量—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用于资产减值测
试补偿的股份数

    最终锁定期以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审核认可的锁定时间为准。

    承诺人处于锁定期内的上述股份不得赠予或转让;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的部
分股份可以设置质押,但质押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其各自持有全部股份的 50%。
承诺人在锁定期内质押股份的,需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承诺人承诺:如因涉嫌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若承诺人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
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承诺履行情况

    (1)2018 年股份解禁情况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7 年度《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子公
司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勤信专字【2018】
第 0445 号),标的公司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研磨”、“标的
公司”)2017 年度净利润为 9,093.6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9,064.49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标准,金牛
研磨 2017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为 9,064.49 万元,实现承诺净利润比例为
109.87%,达到本次交易所约定的解锁条件。

    2018 年度,业绩承诺方已解锁股份数量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2)2019 年股份解禁情况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8 年度《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子公
司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勤信专字【2019】
第 0153 号)金牛研磨 2018 年度净利润为 8,502.8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23.73
万元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079.13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者为计算标准,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 507.66 万元(募集项目相
关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收入)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586.79
万元。2017 年和 2018 年,金牛研磨累计实现承诺净利润比例为 98.06%,达到本
次交易所约定的解锁条件。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方已解锁股份数量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

    (3)2020 年股份解禁情况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子
公司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勤信专字
【2020】第 266 号),金牛研磨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11,007.14 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 514.13 万元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493.02 万元。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标准,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1,193.68
万元(募集项目相关的收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以及根据股权收购
协议计提的超额完成业绩承诺的奖励 206.94 万元以及相关递延税资产 31.04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862.59 万元,实现了 2019 年度的盈利预测。

    利润承诺期内,金牛研磨合计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准,且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超额完成业绩承诺的奖励及相关递
延所得税资产等影响因素影响)为 29,513.87 万元,完成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 2017
年至 2019 年度累计完成业绩承诺的约定。

    根据博深股份编制的《关于收购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商誉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减值测试情况的公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勤信专字【2020】
第 0267 号)和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拟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
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20)第 020013 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博深股
份涉及的金牛研磨与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以下简称“该资产组组合”)
的公允价值为 14,454.39 万元(即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评估后的可辨认该资
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在存续期间连续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允价值),加
上商誉 79,850.28 万元之和为 94,304.67 万元;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
日,对该资产组组合按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公允价值为 97,058.16 万元,大于上述
账面可辨认该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与商誉之和 94,304.67 万元。基于上述结
果,博深股份收购标的资产金牛研磨的股权未发生减值。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无需根据《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进行业绩补偿。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上述股东进行担保
的行为。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建华、巢琴仙和杨华出具的《关
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人承诺如下:

    作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不在承诺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

    2、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
薪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

    4、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承诺
人不会超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人事任免。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对其所有的资产拥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能够独立经营,
独立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权益或信誉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提供担保。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
资金或资产。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地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保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2、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产生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具备独立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
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关职权外,保证不对上市公司的
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保证
在上市公司审议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履行回避
义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建华、巢琴仙和杨华出具的《关
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金
牛研磨的制度规定,不要求上市公司、金牛研磨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
司或其他组织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代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金牛
研磨的制度规定,不占用上市公司、金牛研磨资源、资金或从事其他损害上市公
司、金牛研磨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金牛
研磨的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金牛研磨章程及
关联交易确定的决策程序、权限进行相应决策。

    四、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在与上市公司、金牛研磨发
生关联交易时将执行以下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按市场化原则办理;没有市场价格
的,按成本加成定价;当交易的商品没有市场价格时,且无法或不适合成本加成
定价计算的,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五、金牛研磨与上市公司重组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
织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拟注入的金牛研磨,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
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
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转移公司的资金、
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建华、巢琴仙和杨华出具的《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人承诺如下:

    “作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没有从事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至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一年内,非经上市公
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单独或与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参股)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目
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在上述承诺期间,承诺人承诺将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
的子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
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以其他方式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任
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四、在上述承诺期间,如果承诺人发现同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
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与上市公司业务相竞
争或可能导致竞争,承诺人将于获悉该业务机会后立即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尽
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在不差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款及条件
下优先获得此业务机会。

    五、承诺人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
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六、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诺人或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或同业竞争
不可避免时,则承诺人将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承诺人
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上市公司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
先受让权。

    七、如因承诺人及关联方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承诺人将对因违反承诺给上市公
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关于不谋求对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建华、巢琴仙和杨华出具的《关
于不谋求对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书》,承诺人承诺如下:

    “作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愿意保障陈怀荣先生、吕桂芹女士、任京建先生、程辉先生、张
淑玉女士作为博深工具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二、本次交易后,承诺人作为博深工具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并在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严格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并非为了取得博深工具的实际控制权。承诺
人将不会通过如下方式谋求博深工具的实际控制权:

    1、承诺人将不会为了谋求博深工具实际控制权的目的增持公司股份;

    2、承诺人将不会与任何第三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获得公司其他股东
授权等方式取得公司额外的表决权;

    3、承诺人将不会实施其他任何旨在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举措。”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六)关于不谋求对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补充承诺

    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建华、巢琴仙和杨华出具的《关
于不谋求对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补充承诺》,承诺人承诺如下:

    “作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人承诺如下:

    承诺人除参与本次博深工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外,目前暂无其他股份增持计划,但因博深工具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
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持股份的情形除外。”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0,881,9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0 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
                                           质押/冻结
                        所持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股     售的股份占
序号       股东名称                        的股份数量
                            量(股)                    份数量(股)       公司总股份
                                             (股)
                                                                             的比例
  1         杨建华            14,430,420       -              14,430,420         3.30%

  2         巢琴仙             8,084,269       -               8,084,269         1.85%

  3         叶现军             2,627,387       -               2,627,387         0.60%

  4         徐子根             1,697,697       -               1,697,697         0.39%

  5          杨华              2,021,067       -               2,021,067         0.46%

  6         李卫东             1,414,747       -               1,414,747         0.32%

  7         朴海连               202,107       -                 202,107         0.05%

  8         钱建伟               202,107       -                 202,107         0.05%

  9         陆博伟               101,054       -                 101,054         0.02%

 10         朱红娟               101,054       -                 101,054         0.02%

          合计                30,881,909       -              30,881,909        7.05%
注:
1、2020 年度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可解锁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100%—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已解锁股份总数量—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用于资产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数;
2、金牛研磨 2017 年度、2018 年、2019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9,064.49 万元、8,586.79
万元、11,862.59 万元,金牛研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分别为
8,250 万元、9,750 万元、11,100 万元,2017 年、2018 年、2019 年金牛研磨累计实现承诺净
利润比例为 101.42%,达到本次交易所约定的解锁条件,无需进行业绩补偿;
3、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
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勤信专字【2020】第 0267 号)和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拟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资产组可回收
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20)第 020013 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博深
股份涉及的金牛研磨与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以下简称“该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
值为 14,454.39 万元,加上商誉 79,850.28 万元之和为 94,304.67 万元;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该资产组组合按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公允价值为 97,058.16 万元,大于上
述账面可辨认该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与商誉之和 94,304.67 万元。基于上述结果,博深
股份收购标的资产金牛研磨的股权未发生减值,无需进行减值测试补偿。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总金额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大于 1 时按 1 计算。根据上述公
式计算,当年可解锁股份数有不足 1 股的,舍去不足 1 股部分后取整。
 5、综上,2020 年度业绩承诺股东各自可解锁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100%—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已解锁股份总数量—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用于资产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数
 =75,024,546×100%-44,142,637-0-0=30,881,909 股。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41,788,211       32.39%     -16,451,489      125,336,722     28.63%
高管锁定股                 94,264,847       21.53%     14,430,420       108,695,267     24.83%
首发后限售股               47,523,364       10.86%     -30,881,909       16,641,455      3.8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5,950,300       67.61%     16,451,489       312,401,789     71.37%
三、总股本                437,738,511      100.00%                 -    437,738,511    100.00%

     注:
     1、因杨建华系公司现任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转让的相关规定,每年可转让股份不能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25%。鉴于 2018 年公司已将杨
 建华持有的博深股份股份数的 30%解除限售,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杨建华尚未减持
 上述已解除限售股份,因此本次杨建华可解除限售股 14,430,420 股将全部转入“高管锁定股”;
     2 、 无限 售条 件流 通股 变动 数 = 除杨 建华 外其 他交易 对方 本次 解除 限售 股份 数量
 =30,881,909-14,430,420=16,451,489 股;
     3、首发后限售股变动数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
 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股东的承诺;独立财务顾问对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解禁的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炜                      李朝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