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1-04-08
关于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保
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0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
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
以公告,并于2011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增加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
了公司控股股东《提名聂伟才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因此,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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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于2011年4月8日上午
9:30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宗利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审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1 年4月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股份数61,017,12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58.67%。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7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3、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7项议案均获
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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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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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霁虹 律师
经办律师:徐春霞 律师
崔国峰 律师
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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