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制度,作为保龄宝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 2011 年半年度报 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此发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 徐向艺 郑兴业 崔凯 聂伟才 2011 年 08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