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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龄宝: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2012-03-27  

						                 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2012)汇所综字第7-023号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
对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公司)管理层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保龄宝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保龄宝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对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是保龄宝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执行了鉴证
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
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
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
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
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保龄宝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青岛市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