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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龄宝: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2年7月)2012-07-24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安排独立董事
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材料。
    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
前, 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正式披露前,独立董事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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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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