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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龄宝: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8-10  

						    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12-024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2 年 7 月 25 日、2012 年 8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二)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 年 8 月 9 日—8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2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8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三)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禹城高新开发区东外环路 1 号保龄宝公司办公楼
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宗利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4,202,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68,98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21,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宗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443,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42,74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08,45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08,45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
    (3)本次发行的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724,04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
    (4)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08,45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
    (5)认购方式及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08,45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
    (6)股票上市地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08,45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
    (7)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73,443,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758,334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
    (8)发行股份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73,443,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42,74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08,45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
    (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73,443,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42,74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73,443,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
弃权 49,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反对 708,45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08,45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443,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42,74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452,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34,16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443,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42,74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452,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34,16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
    8、审议通过了《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3,443,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42,74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审议通过了《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
     表决结果:同意 73,47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
弃权 1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反对 708,45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8月1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
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