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4-10-28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保龄宝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公司会计报
表相关项目和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调整公司会计报表相
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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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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