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12-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保龄宝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制订《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度-2017 年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兼顾了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和
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公
司现金分红的地位,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的要求,并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制订的《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回报规划(2015 年度-2017 年度)》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制订《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回报规划(2015 年度-2017 年度)》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将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本
次调整不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套期保
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
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有效规
避市场风险,对冲原料价格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