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对公司向禹城农商行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5-03-27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禹城农商行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向关联法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禹城农商行”)申请贷款并支付利息费用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关联法人为公司提供贷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关
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申请向禹城农商行贷款事项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接受禹城农商行提供的贷款。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禹城农商行
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