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对公司向禹城农商行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5-03-27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禹城农商行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业务经营需要,公
司拟向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农商行”)申请预
计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贷款,期限半年,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年
利率为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该贷款可根据需要提前偿还
或到期后续签。此项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向禹城农商行申
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拟向关联法人禹城农商行贷款并支付利息费用的相关董事会材料进行了
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
易事项是可行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
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禹城农商行
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