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2015-07-11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