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5-08-20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对公司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对公司进行了
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方面,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
定,提高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在使用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