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2015-09-14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温文秀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聘任的公司财务总监温文秀女士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
会聘任温文秀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
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