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2016-02-03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保龄宝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本
次调整不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