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7-1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保
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近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部分交易方提出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经多次反复沟
通,无法对重组推进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综合考虑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为切
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及各方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撤回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本次终止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宜,与之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已无继续
实施之可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
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在该项议案表决中已回避表决。终止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同意终止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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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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