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保龄宝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审计机构 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继续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1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 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6 年 12 月 3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