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20
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17-044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
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
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5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
外环路 1 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淑芬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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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4,006,817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87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3,986,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8691%;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0,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5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3,599,272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0.9747%。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17 年 5
月 15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06,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06,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06,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06,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06,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6、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06,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该议案关联股东刘宗利先生回避表决。同意 81,689,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该议案关联股东刘宗利先生回避表决。同意 81,689,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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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06,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
事宿玉海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对 2016 年度本
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情况、保护投资
者权益方面工作情况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
各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的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5 月 20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
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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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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