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8-08-30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对公
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本
次调整不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欣荣 宿玉海 杨高宇 黄永强
201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