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0-08-22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认真的核查,对公司进行了必
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检查和落实。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签署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亦不存在延续到报告期
的各项对外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宿玉海 杨高宇 黄永强
2020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