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度-2023年度)》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0-29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度-2023 年度)》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
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股东回报规
划(2021 年度-2023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兼顾了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和
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公
司现金分红的地位,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的要求,并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制订的《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回报规划(2021 年度-2023 年度)》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制订《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回报规划(2021 年度-2023 年度)》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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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度-2023 年度)》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宿玉海 杨高宇 黄永强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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