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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龄宝: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3-16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2
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2021年3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邓
淑芬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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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为2021年3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44,510,428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9.13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1,277,0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2.0110%;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63,233,36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7.12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897,416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2.9512%。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3月10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4项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2、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4项议案获得通过。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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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关于选举戴斯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44,378,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765,221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9%。

    1.02关于选举李洪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44,378,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765,22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9%。

    1.03关于选举刘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44,378,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765,22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9%。

    1.04关于选举秦翠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44,378,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765,22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9%。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戴斯觉先
生、李洪波先生、刘峰先生、秦翠萍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黄永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44,378,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765,22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9%。

    2.02关于选举何玉润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44,378,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765,21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9%。

    2.03关于选举杨京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44,378,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765,21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9%。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永强先生、
何玉润女士、杨京岛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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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关于选举宿玉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44,369,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756,51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71%。

    3.02关于选举周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44,369,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756,51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71%。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监事候选人宿玉海先生、周皓
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度-2023
年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501,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8,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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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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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王禹



                                                签名:




                                                日期:202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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