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21-046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 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 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 外环路 1 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斯觉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06,319,784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8.79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81,277,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1.0111%;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5,042,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781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共 12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0,846,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373%。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即 2021 年 5 月 13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54,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3%;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10,754,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3%;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3、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54,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3%;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4、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54,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3%;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5、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8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2%;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8,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13,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5%;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13%;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3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54,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3%;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54,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3%;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继续申请银行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79,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7%;弃权 8,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05,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84%;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4%;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4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9、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54,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3%;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分别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 2020 年度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发表独 立意见、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工作情况等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了报告。 各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的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5 月 22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 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