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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09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保
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和客观的立场,秉承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调整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
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
公司整体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6、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
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
将首次授权日/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以 11.30 元/份的价格向符合条
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9.71 万份股票期权,以 7.04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
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5.5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永强             何玉润            陈   欣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