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9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1.30 元/份调整
为 11.24 元/份,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04 元/股调整为 6.98 元/股。
二、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办法》、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行权的 134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
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 134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日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 119.322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1.24 元/份。
五、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计划解除限售的 134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 134 名激励对象共计 51.1380 万股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永强 何玉润 陈 欣
202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