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28133 债券简称:奇正转债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0,220,979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0,299,130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2 -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0,220,979 股,全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0,299,130 股,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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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一)公开发行股份;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其他方式。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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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销售
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6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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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保;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8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资产 3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9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个月内召开。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董事会成员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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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监管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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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0%。 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12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13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14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公司独立董事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选人以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最迟在发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提交证券
交易所审核。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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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原因。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 明原因。
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
项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年度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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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司形式;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17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一票表决权。 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18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19 -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
20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定当选董事、监事。
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公司应制订累计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规范、透明的
本情况。
董事和监事选聘程序。
公司应制订累计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规范、透明的
董事和监事选聘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1 (十)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其他忠实义务。
担连带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22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购买、出售资产: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一)购买、出售资产: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二)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 (二)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权限;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权限;
(三)银行借款(授信额度):董事会具有单次不 (三)银行借款(授信额度):董事会具有单次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银行借款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银行借款
(授信额度)权限; (授信额度)权限;
(四)对外担保:董事会具有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 (四)对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权限。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23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地对外担保产生 对外披露;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因提供担保导 (五)委托理财: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
致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审议下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
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
议: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
的担保;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议;
4、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资产 30%;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六)关联交易:董事会具有单次关联交易 3000
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6、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提供担保。 5%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七)捐赠: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捐赠金额达到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 2000 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到董事会审议;单笔或
同意。公司以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连续十二个月内捐赠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还应当提交到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上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参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
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审批权限;
(六)关联交易:董事会具有单次关联交易 3000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二分一以上独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24
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
决。 决。
25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26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28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真实、准确、完整。
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起二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
29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所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30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西藏自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西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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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版章程为准。
因增加第十二条内容,原第十二条至第八十二条编号相应顺延为第十三条至
第八十三条。因删除原第八十三条,原第八十四条编号及后续编号不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
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
准。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