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0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鉴于疫情影响,指派律师吴团结、赵沁妍以视频方式
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
月 7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通知中载明了
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北路 9 号叶青大厦 D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雷菊芳女士主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464,128,7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7.53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62,941,68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7.310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187,02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22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187,02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22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87,02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2239%。
鉴于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赵沁妍: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