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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正藏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23-014
债券代码:128133           债券简称:奇正转债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
〔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
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 资金集
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
〔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
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
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准则解释第15号的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 销相关
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 或副产
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
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的必
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
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 统一管
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 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 ,“履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 ,即履
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 者。企
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
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 折旧费
用分摊金额等。
     (二)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
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 租赁负
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 认预计
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 于豁免
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 因资产
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 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 认相应
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 工具列
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
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 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 与过去
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 生可供
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 得税影
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 配的利
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
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 利的所
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 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 价值计
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 认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上
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 或缩短
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 不利修
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一
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 消的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 本解释
的上述规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财会〔2021〕35号和财会〔2022〕
31号”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 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