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超华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09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票投票权。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票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第(六)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章程最终修改以工商企业登记相关核定为准。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