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1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月4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4日9:15至2021年1月4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超华大厦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宏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08,379,20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668%,其中中小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84,68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164%。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208,359,70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647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50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2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议案,并形 成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经审议,梁健锋先生、梁宏先生、张士宝 先生、梁伟先生、梁杰同先生、孟基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梁健锋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6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7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3%。 1.2《选举梁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6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7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3%。 1.3《选举张士宝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6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7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3%。 1.4《选举梁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6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7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3%。 1.5《选举梁杰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6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7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3%。 1.6《选举孟基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6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7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3%。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经审议,邵希娟女士、徐金焕先生、强昌文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2.1《选举邵希娟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59,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65,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3%。 2.2《选举徐金焕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6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7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3%。 2.3《选举强昌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6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7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3%。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将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经审议,王旭东先生、刘斯丹女士当选为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张滨先生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3.1《选举王旭东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6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7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3%。 3.2《选举刘斯丹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08,359,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1,065,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3%。 4.审议《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股东梁健锋先生、梁宏先生、梁伟先生、孟基中先生、梁杰同先生为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股东梁俊丰先生与梁伟先生为父子关系,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6,469,34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04,8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2%;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79,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9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股东王旭东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持有公司股份 214,700 股,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8,159,50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6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53%;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1、2、4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上 述议案3、5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议案具体内容 详见2020年12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佳霖、赵毅民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 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