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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华科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报二次问询事项的说明2022-05-28  

                                       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报二次问询事项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贵管理部《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33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我们所
接受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委托,对
其 2021 年年报进行审计,在认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履行审
计程序后,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现将贵管理部年报二次问询函有关注册会计师补充说明的事项,回复如下:

     问询函问题 1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的说明,
其对保留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履行的审计程序包括审阅你公司所涉诉讼事项的
公告内容,访谈梁健锋及董事会秘书,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法院庭审公开网
站等,无法预计该诉讼事项的结果,认为该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
不具有广泛性。请会计师补充说明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的实施结果,进一
步说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原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可能对
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科目及影响金额。

     审计机构的说明:

     针对超华科技保留意见事项,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
测试的主要情况如下:

     1.风险评估程序

     (1)通过询问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等程序,了解超华科技在对外担保及印
鉴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

     (2)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充分沟通,了解诉讼与担保事项对公司财务
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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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过查阅与该诉讼相关的信息,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项目组内部认
真分析讨论了诉讼及担保事项对超华科技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我们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了诉讼事项对超华科技可能产生的影响:

    ①超华科技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该诉
讼事项对超华科技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但因起诉方把超华科技列为共同被告,
应在或有事项中披露。

    ②超华科技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法院判决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
此情况下,超华科技应披露或有事项,并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但
具体影响金额在法院判决前无法确认和可靠计量。

    ③如果法院判决结果:超华科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超华
科技应根据逾期借款本金、应计借款利息、应计违约金等计提预计负债,增加
当期营业外支出,对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控制测试

    (1)采用询问、观察、检查等程序了解与对外担保及印鉴管理相关内部
控制建立、执行情况。

    (2)根据了解和测试结果,评估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考虑
内部监督的充分性、及时性。

    (3)认真检查核对超华科技 2017 年至 2021 年对外担保记录,未发现为
梁健锋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任何记录。

    经执行控制测试,除印鉴管理方面的缺陷,我们未发现其他重要的内部控
制缺陷。

    3.结果说明

    因赵继增与超华科技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
30,730.28 万元,请求判决超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超华科技应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超华科技应为担保对象逾期债务金额确认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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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影响金额包括: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借款利息 6,700.28 万元,违约金 4000
万元及自 2019 年 12 月 21 日起算至梁健锋实际支付完毕全部欠款之日止,
以 2 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支付违约金。

    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预计负债的确认
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包括: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
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梁健锋本人
确认该事项是赵继增与梁健锋的个人借贷行为,超华科技认为公司没有为梁健
锋提供担保,也不存在担保责任的现时义务,因此还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在审计报告日该纠纷案尚处于---提起诉讼尚无判决阶段,在无法进一步
获取诉讼结果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该诉
讼事项对超华科技的影响,因此出具了对该事项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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