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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华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17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9:15至2023年1月
 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超华大厦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健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51,506,65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6.9960%。其中中小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44,822,61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111%。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206,684,0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18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4,822,6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811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审议相关议案,并
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1,452,4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份 的
99.9784%;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弃
权 29,8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1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审议《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5,018,1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798%;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5%;弃
权 8,8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4,768,4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1%;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011%;弃权 8,8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梁健锋先生、梁俊丰先生、梁宏先生、梁伟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杜伟强律师、米洁琼律
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