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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立泰: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9-3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
求以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加强利润分配决
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
营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
关规定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



                                     1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
建议和预案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规
划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三个连续会计


                                   2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这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
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状况、
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拟定,经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
    (二)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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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
    (六)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
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应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九)公司调整或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使得现有利润分配政
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或长期发展的需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公司调整或修
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依照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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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
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
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
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则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
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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