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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立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9-3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
有关资料后,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2020 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 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发行的
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3、 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的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内容切实可行,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
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何素英                    刘来平                   ZHANG MENG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