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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立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2-29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
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是基于公司现状及长远发展战略考虑,调整后
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
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
上市地位,方案合理、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合法、合规,并具备必要性及
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


    二、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摘要》(下称“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何素英                    刘来平                   ZHANG MENG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