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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立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3-3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
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盈利前景、未来资
金使用需求、资产状况、市场环境、非公开发行实施进展、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相关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提
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
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2020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
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三、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合法、有效。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行情况,符合公司内部
控制的现状。


    四、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有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
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0 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
严谨公允、客观独立,较好地完成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公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
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项决策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建议审计费用为
人民币 70 万元;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该项决策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六、 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从业经验、详细的
工作经历等情况后作出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
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3 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
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提名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提名增补朱厚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稳健,内控措施切实有效。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研
发、生产、建设需求,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短期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短期及
低风险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等)理财产品,能提高自有资
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投资收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人民币十五亿元以内购买低风险
及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可由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共同滚动使用。
    八、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大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的发生,严格控制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3、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4、经 2018 年 3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 年 4 月 16 日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840 万美元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
人民币 5,88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该笔贷款已于 2018
年度结清。
    经 2019 年 3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600 万美元(或等
值其他币种)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600 万美元(或等值其
他币种)(约合人民币 4,080 万元,实际汇率以交易当天为准),担保有效期限
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及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 0 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约合人民币 9,960 万元,占公
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81%;累计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5,880 万元,占公
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1.07%;均为公司对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发生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
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对子公司担保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已充分揭示风险,不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
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除上述公司对诺泰国际有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不存在与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
定相违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何素英                    刘来平                   ZHANG MENG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