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查阅温瑞瑞女士的个人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对 提名温瑞瑞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发表如下意见: 1、未发现温瑞瑞女士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以及 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要求,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温瑞瑞女士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我们同意提名温瑞瑞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并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 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签字: 汪和俊 束龙胜 葛 愿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