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037 号 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 (九华北路 118 号)315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召开并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 月 9 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手续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 路 118 号)315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7,975,8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5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4,876,3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5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09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8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905,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1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4,50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2.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3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的 146.931%。 表决结果:通过。 1.02 选举束龙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4,88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 5.837%。 表决结果:通过。 1.03 选举汪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4,88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 5.837%。 表决结果:通过。 1.04 选举郭晨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74,50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2.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3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的 146.931%。 表决结果:通过。 1.05 选举周超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74,50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2.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3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的 146.931%。 表决结果:通过。 1.06 选举何利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74,50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2.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3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的 146.93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韦俊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74,50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2.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3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的 146.931%。 表决结果:通过。 2.02 选举汪和俊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4,88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 5.837%。 表决结果:通过。 2.03 选举韩旭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74,50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2.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3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的 146.93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曾滟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7,96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89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的 99.899%。 表决结果:通过。 3.02 选举陈邦莲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7,961,83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891,6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的 99.89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961,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891,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7,961,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891,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7,961,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891,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杨 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9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