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2019-04-09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审查了董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就公司确定回购股份用
途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用途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回购股份用途后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回购股份用途的
确定。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确定回
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