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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兴发:关于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5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并基于独立判断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事项之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自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期间为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78,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以及控股子公司之

间互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除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

技有限公司担保期限自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2 年内有效,且每笔担保业务在任意

时点均不超过 1 年)的相关担保安排有利于公司各项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司

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实际以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合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提议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 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