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2-09-03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 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提名人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 通过对陈新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候选人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规定,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陈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需将独立
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