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聘任公司总
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汪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提名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
汪宇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汪宇先生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有成熟职业经理
人应有的综合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专业知识、
能力和资格,汪宇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将有助于加强公司经营决策与管理,提升公司整
体运营效率,有利于董事会决策得到更好的贯彻与执行,以保证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得以
实现,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
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
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汪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
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第二
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
度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支持子公
司进一步发展,满足该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目前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
定,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能够做到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公平、公正,不会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另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事项,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
围内,本次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
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以
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不存在为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2 年度为我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
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
悉,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
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确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激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新 汪和俊 韩 旭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