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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心集团: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1-14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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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20-441



致:深圳齐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齐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 所 律 师保 证 本法 律 意见 书 所认 定 的相 关 事实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所
发 表 的 结论 性 意见 合 法、 准确, 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召 集 与 召开 程 序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3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钦鹏
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召集 人 与 出席 人 员 的资 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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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所 律 师根 据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提 供的 截 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6,920,0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094%。

     通 过 网 络投 票 系统 进 行 投票 的 股东 资 格身 份 已经 由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直 接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24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80,783,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31%。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 现 场 会议 及 参加 网 络投 票 的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人 合 计
人数为 12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7,703,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5825%。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共 124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80,783,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3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 本所律 师核查 ,公司本 次股东 大会召 集人与 会议出 席人员符 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表 决 程 序及 表 决 结果

     ( 一 )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表 决 程序

     出 席公 司本次 股东 大会现 场会议 的股 东及委 托代 理人就 会议 通知 中
列 明 的 事项 以 记名 投 票方 式 进行 了 逐项 表 决,本次 股 东大 会 审议 事 项与 会
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 场 公 布表 决 结果 。

     本 次股 东大会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和互 联网投 票系 统向 股
东 提 供 网络 形 式的 投 票平 台。公 司本 次 股东 大 会涉 及 影响 中 小投 资 者利 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已对 中 小投 资 者表 决 情况 单 独计 票并 公 布。

     经 本 所 律师 核 查 ,公 司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表 决 程序 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以 及 《公 司 章程 》 的规 定 。

     ( 二 )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表 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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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网络 投 票结 束 后,公司 合 并统 计 了现 场 投票 和 网络 投 票
的 表 决 结果 。根 据现 场 投票 和 网络 投 票的 合 并统 计 结果 ,相 关议 案 表决 情
况如下:

       1、 审 议通 过 《〈 2020 年员 工 持股 计 划( 草 案) 〉 及其 摘 要》 。

       关 联 股 东深 圳 市齐 心 控股 有 限公 司、 陈钦 鹏、 陈 钦武 、陈 钦 徽回 避 表
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0,170,2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无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2405% ;反对 613,513 股 ,占出 席 会议 无 关联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0.7595% ;
弃 权 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无 关 联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0.0000% 。

       中 小 股 东表 决 情况 :同 意 80,170,269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2405% ;反 对 613,513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0.7595% ;
弃 权 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0.0000%。

       2、 审 议通 过 《 2020 年 员工 持 股计 划 管理 办 法》 。

       关 联 股 东深 圳 市齐 心 控股 有 限公 司、 陈钦 鹏、 陈 钦武 、陈 钦 徽回 避 表
决。

       表 决结 果 : 同 意 80,170,2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无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2405% ;反对 613,513 股 ,占出 席 会议 无 关联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0.7595% ;
弃 权 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无 关 联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0.0000% 。

       中 小 股 东表 决 情况 :同 意 80,170,269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2405% ;反 对 613,513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0.7595% ;
弃 权 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0.0000%。

       3、审 议 通 过《关 于 提请 股 东大 会 授权 董 事会 办理 公 司 2020 年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相关 事 项的 议 案》 。

       关 联 股 东深 圳 市齐 心 控股 有 限公 司、 陈钦 鹏、 陈 钦武 、陈 钦 徽回 避 表
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0,170,2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无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2405% ;反对 613,513 股 ,占出 席 会议 无 关联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0.7595% ;
弃 权 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无 关 联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0.0000% 。

       中 小 股 东表 决 情况 :同 意 80,170,269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2405% ;反 对 613,513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0.7595% ;
弃 权 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0.0000%。

       以 上 第 1 至 3 项 议 案 属于 普 通决 议 事项 ,经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4
决 权 股 份总 数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同意 通 过。

     经 本 所 律师 核 查 ,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表 决程 序 及表 决 结果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及 《 公司 章 程》 的 规定 , 表决 结果 合 法有 效 。

     四 、 结 论 意见

     本 所 律 师认 为 ,公司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 召集 及 召开 程 序 、召 集 人与 出 席
会 议 人 员的 资 格、 表决 程 序与 表决 结 果等 事 宜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 及 《 公司 章 程》 的 规定 , 本次 股 东大 会 决议 合法 有 效。

     本 法 律 意见 书 正本 肆 份, 无 副本 。

                         ( 以 下 无正 文 ,下 接 签署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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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马卓檀                             丁小栩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