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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心集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2-06-2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深圳齐
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
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特别
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公司董事、监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
选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得跨届任职。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荐,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
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代表
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或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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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独立董事侯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
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
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
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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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
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十七条 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
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大会
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
项和“弃权”项。要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
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最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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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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