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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心集团: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06-25  

                                                                                                     www.qx.com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
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
性远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
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
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
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本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并且,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
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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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
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二) 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审批的,
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
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
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四)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集中管
理;负责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政策、牵头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
控;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公司资金管理部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运作机构,负责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
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负责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
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具体负责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二)公司法务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
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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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四)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批程序,并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
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总经理
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执行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二) 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执行计划,评估风险,并根据情况决定是
否向董事会报告。
   (三) 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
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
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
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 公司资金管理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
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 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
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 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证券部通报,证
券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八) 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制度执行, 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总经理汇
报。
   (九) 公司证券部应按照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公司已投
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情况,如合计亏损或浮动亏
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
币时,应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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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
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三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
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资金管理部应及时向
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
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
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最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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