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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心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6-2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
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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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
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情形,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
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
会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在
必要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
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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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
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
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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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
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
列明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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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五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2. 首届独立董事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3. 职工代表董事人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2.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
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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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表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
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准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会前登记程序,按照股
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会议现场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后,出席会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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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委派会务人员,在股东大会会场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进行现场会
议登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前到达会场,并在
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或确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律师、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的情形。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要求,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
关给予协助。
     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等不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
席会议者,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按照大会通知列明的时间召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
预定时间之后召开:
     (一)会场设备未安装到位或出现故障,对会议效果有较大影响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到达会场且影响会议正常或合法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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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按时、正常召开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
     (一)推举或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规则、审议方式;
     (五)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以举手方式,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的,由出席大会的、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
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担任);
     (六)会议提案的宣读(或介绍);
     (七)股东就议案作出的发言或质询;
     (八)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除外);
     (九)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十)会议主持人宣读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以及每一提案是否获得通过并形成
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上述会议程序和议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继续召开。
     如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现
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按
照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果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提案作摘
要介绍。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在每一提案宣读或介绍完毕后立即进行审议或者在所有
提案宣读或介绍完毕后集中进行审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合理的发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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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办理会议登记(包括会前登记和现场登记)手续时提
出,并登记发言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提案。会务人员应将股东登记的发言要求,转交会议主
持人,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相关股东发言。
       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在办理发言登记手续的股东就
审议提案发言完毕后,再作出发言。
       股东发言,依会议议程和发言顺序进行。逐项审议提案的,就同一提案办理登记手续的股
东,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集中审
议提案的,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
       第四十六条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遵守本条以下规定:
       (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二)逐项审议提案的,就同一提案,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
过两分钟;集中审议提案的,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
       (三)股东发言涉及事项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会议主席有权拒绝其发言要求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七条 主持人应安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发言提出的质
询和建议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安排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审议时间。会议主持人还应口头征询
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程和时间,安排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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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规则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规则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规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 1 人,也可以
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
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选聘为止。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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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
别提示。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
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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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三年,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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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监管措施

    第七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
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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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
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
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上公布。
       第八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最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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