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2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
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荐,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不应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七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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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
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将会议
通知送达全体监事。如会议因情况紧急召开,经全体监事认可,可以豁免公司于会议召开三日
前向监事发出会议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监事会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以书面或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
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受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书面方式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会议结
束后应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对监事会决议进行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
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
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
议等。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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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
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
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
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最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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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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