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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心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2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
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
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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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
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

       第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
露。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
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
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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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
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
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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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纸
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记载的内容有: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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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
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导致公司证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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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
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
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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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二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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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的传闻、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或者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
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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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
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获悉相关信息后,应对事件信息进行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文件报公司董事长审定。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
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
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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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
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
书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
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
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
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并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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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
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材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予以妥善保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
文件的申请,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
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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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等处分,并可以向其
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
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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