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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心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0-2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
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或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
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
本议事规则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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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
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
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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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述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
会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召开会议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
通知。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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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
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
以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
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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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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